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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手續

  一、退稅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海關總署 的有關規定,海關辦理以下6種情況的退稅: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准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以後,發現短缺,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進口貨物在完稅以後放行以前,發現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或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以及海關查驗時已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可酌情減免其進口稅;

  (4)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核屬實的;

  (5)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由於各種原因在進(出)口時已 予徵稅,事後發現,經海關審查屬實者;

  (6)進出口貨物按章徵稅後,由於特種原因,經海關總署審查特案批准予以減免 稅的。

  二、退稅的期限

  (1)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為限;

  (2)特定減免稅貨物補交減免稅表的退稅申請,應以繳納稅款之日起3個月為限

  三、退稅申請的受理

  (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規定的退稅範圍和期限內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退稅申請書》,退關稅填寫一份,退代徵稅填寫一式二份申請書並隨附銀行簽章的原貨物稅款繳納書。

  (2)按規定提出的退稅申請,應由原徵收稅款的海關徵稅部門受理。

  (3)退稅手續海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並由受理海關向退稅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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