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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問答
背景:2001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自
2001年9月1日起,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2002年底,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發佈公告,從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國際收支涉外收入5個工作日內申報。
為什麼要提高涉外收入時限?
第一、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宏觀經濟分析和決策。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申報無法及時反映跨境資金流動情況,而且與銀行結售匯等資料之間還有一定的時滯,制約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更加有效地使用。因此,縮短申報週期,有助於防範跨境資金衝擊和整合關聯統計資訊,不斷滿足統計分析預測和宏觀經濟決策的需要。
第二、有利於及時掌握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全貌。國際收支統計科學、完整地反映了一國在一定時期內涉外經濟的發展情況。通過進一步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資料的時限,將不助於把握我國涉外經濟發展的最新動態,更好地發揮國際收支統計資料對宏觀經濟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的支援作用。
第三、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對統計提出的更大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工作的不斷深化,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對外政治、經濟交往更加頻繁,對國際收支統計資料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料公佈特殊標準(SDDS)已將能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作為一國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作為一個準備逐步融入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中國家,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十分迫切。
調整國際收支申報時限是否會增加銀行和申報主體的負擔?
此次調查主要縮短的是申報主體從境外收到款項後需向銀行進行申報的時間,所以,對銀行的操作基本上沒有影響;對於申報主體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強申報意識。此外,現代科技手段為提高申報時限提供了技術條件。利用電腦和網路技術,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或銀行開展網上遠端申報業務和資料介面轉換,能夠進一步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申報效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和原則是什麼?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中國公民與非中國公民之間發生的所有經濟交易以及居民與居民之間、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所有跨境收支經濟交易。中國居民是指:(1)在中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一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4)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隊、部隊。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原則:國際收支統計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如何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發生涉外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款項之日(以解付行入賬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准)起5個工作日內,到該解付銀行,分別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寫申報單,並交解付銀行。
通過銀行辦理對外付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提交付款委託書等檔的同時,分別按照《貿易進口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寫申報單,並交付款銀行。
填寫申報單應注意哪些事項?
1、 申報號碼。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編制。
2、
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申報單中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欄,由申報人根據該筆涉外收入和對外付款的交易性質,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編制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對應正確填寫。交易附言是對該筆涉外收支交易性質的簡要描述,應與交易編碼相吻合。
3、 收/付款人的國別和地區。申報單中有關收/付款人國別是指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而不是指收/付款銀行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4、
申報人的簽章。單位申報時,在申報單〔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除外〕上,除可以蓋單位公章和財務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ⅹⅹ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在銀行備案後,專用於國際收支申報。個人申報時,可以簽名,也可以蓋人名章。
如果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申報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報期限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又從境外收到款項時,必須先辦理所有未申報涉外收入的補申報手續,並經所在地外匯管理機構確認後,銀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款項不僅不能及時入賬。而且會帶來利息上的損失。同時,對違反規定的申報主體,外匯局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相應的處罰;對於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外匯局也將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對違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等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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