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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攜帶外匯規定

  一、攜帶外匯入境的管理

  (一)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規定金額以下的不需申報;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15天內入境或出境超過一次)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規定金額以下不需申報;

  (三)當天多次往返(當天內入境或出境超過一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的,不管金額多少,均應向海關申報。

  二、攜帶外匯出境的管理

  (一)有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不超過入境申報的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時的申報記錄放行;超過入境申報數額的,按無入境申報的辦理。

  (二)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的,居民在折合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非居民在折合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准予放行;居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4000美元(含4000美元)的,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居民攜出金額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 10000美元以上的,應向當地外匯局申請,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簽發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三)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海關憑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放行;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不管金額多少,均必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四)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海關憑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放行;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攜出金額折合1000美元以下的,海關予以放行;超出1000美元的,必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放行,無本次入境申報記錄和攜帶證的,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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