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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於象徵***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後,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佈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徵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計算應退稅款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佈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折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徵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徵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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