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頁 > 商務外語 > 單證員考試 > 報關員要熟記的時間
外貿指南

 

外貿流程

 

出口退稅

 

貨運物流

 

商務習俗

 

國際認證

 

外貿保險

 

政策法規

>>更多

 
商務外語

 

外貿信函

 

英語口語

 

專業術語

 

外貿日語

 

單證員考試

>>更多

 
網站建設

 

網頁製作

 

功能變數名稱註冊

 

虛擬主機

>>更多

 
網站推廣

 

搜索引擎行銷

 

關鍵字廣告

 

電子郵件行銷

 

國際推廣

 

商業目錄

>>更多

 
 

報關員要熟記的時間

2小時:民航降停或起飛前2個小時通知海關。

24小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特殊可延長至48小時

  24小時: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4小時:進境船舶報關,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後24小時內申報。如果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載貨清單,出具保函後,應卸貨後的24小時以內補齊交給海關。出境時,應在駛離口岸前24小時通知海關(如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應在抵達口岸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3日:海關發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應制作扣留憑證送達收(發)貨人,並書面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書面申請的海關予以扣留。

  3日:辦理出口退關手續時,應自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並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申請。如果已繳納出口稅,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

  5日:納稅人應自海關簽發噸稅繳納書之日起5日內繳清噸稅,並由海關簽發船舶噸稅執照。

  5天: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理人應在每一個月的前5天將上月進出庫及結存情況向海關核報。

  5天:保稅倉庫經營人應於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關報送"收、付、存月報表"。

  5天: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資料早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提前報關的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資料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手續。

  7日: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貨物未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提出異議的,由海關通知權利人或代理人,他們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7天,納費人應當自海關簽發手續費繳納證次日起7天內向海關繳納手續費,逾期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起征點為10元,10元以下免於徵收。

  10日: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損毀的,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報告。

  10日: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不能按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海關向收貨人收取保證金。貨物運入轉入區經海關核對後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

  14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之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未申報的,自申報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徵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的滯報金,起點為人民幣10元。超過3個月海關將依法變賣貨物。1年內如申請,可以返還變賣所剩金額。

  14日: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手關手續。逾其按規定徵收滯報金。

  14日: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時,如果屬於應領取許可證件的進口貨物,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因錯發、錯運請求直接退運,應當在向海關正式申報前或海關確定查驗前提出書面申請(已申報或已決定查驗的,在海關查驗並確認為錯發、錯運後提出);其他貨物,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15日: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應15日內向海關說明。海關在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15日:保稅工廠或保稅集團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海關報送報表。

  15日:海關將在扣留嫌疑貨物之日起15日內開始調查。

  20天: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特殊情況下可海關申請延期。

  1個月:外資企業出資並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減免稅登記。

  1個月: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限,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成品出運後一個月內申請核銷。加工裝配合同、進料對口合同以出口交貨的最後期限為合同期;進料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保稅集團加工貿易合同以海關核發《登記手冊》之日起1年為合同期,也是手冊的有效期。最後一批成品出運早于合同期的,應當在出運後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銷;遲于合同期,應當在合同到期1個月內申請核銷。

  2個月:出口加工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複運進區。特殊情況下不能運回的,應於期滿前7天內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個月: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

  3個月: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規定的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關提取變賣。

  3個月:過境貨物申報進境後6個月內不能出境的,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外國轉運貨物在中國口岸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改換包裝或進行加工,並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並轉運出境

  3個月:進口誤卸、溢卸貨物,經海關確認後,由原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自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退運出境手續,或由收發貨人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暫時進境或租借進境的集裝箱應在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複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3個月。

  3個月:進境行郵物品在3個月內應海關申報。

  3個月:申請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授權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對外公佈。

  3個月:查驗貨物被海關損壞後,自收到《賠償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以向海關領取賠款。

  3個月:特定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經海關批准可以延長,最長延長期限是3個月。

  3個月:轉運貨物、通運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3個月內出境。

  6個月:保稅區委託區外企業加工貨物,加工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過境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

  6個月:暫時(准)進出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是貨物進出口之日起的6個月,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6個月。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製機械、能及裝貨物的容器,應自延期第一個月起每月按原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1/48為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繳納。

  半年:加工區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向海關進行一次核銷手續。

  6個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製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6個月:出口加工貿易的出口料件應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複進口。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保稅區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加工區原則上不得委託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在經主管海關關長批准後,由接受委託我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後辦理出區手續。加工期限6個月,不得延期。

  6個月:在海關提出追索之日起6個月內,擔保人有權向海關提供貨物已複出口或ATA單證冊已合法註銷的證據。

  6個月:進口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經海關批准,可以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暫准進口貨物應於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複運出境。如需延期,應提前海關提出申請。延長期滿後不再給予延長,如特需,應報海關總署批准。對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製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在延長期內,自第7個月開始按月徵收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

  1年:《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上規定的出口製成品返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最新動態

 

國內新聞

 

國際新聞

 

外貿動態

 

外匯走勢

>>更多

 
展會信息

 

五金及工具產品

 

衛浴設備及建材

 

園林及花園用品

 

運動及旅行用品

 

傢俱及傢俱輔料

 

文具及辦公用品

 

汽車及汽車配件

>>更多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