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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据手册

第一章      

空白提单管理办法

一、专门部门负责空白提单的发放与管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仿制、印刷提单。

二、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指派专人负责提单的申领与管理工作。指派的负责人员名单应报总部备案,如负责人员调整,则应及时上报。

三、总部只接受各分公司、各代理专门负责人员提出的提单申领要求。

四、各分公司、各代理每年年底应上报经理部提单库存量、下一年度提单预计需求。

五、各分公司、各代理负责人员应根据提单消耗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申领一次提单,申领时间应考虑现有存量及通常运输时间。

六、严禁各分公司、各代理将空白提单发放给无权签发公司提单的单位和个人。

七、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根据内部情况制订相应的空白提单管理办法,避免提单外流。如因管理不善、提单外流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向有关责任方追究责任。

第二章      

提单的缮制

第一节 集装箱提单的缮制

提单编号(B/L)

提单编号位于提单右上角,此编号的结构由公司各航线根据电脑制单的要求相应制定。

1.托运人(SHIPPER)

 此栏请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

2.收货人(CONSIGNEE)

 对记名提单,此栏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对指示提单,可以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如果是‘TO ORDER’通常作为‘凭托运人指示’理解。

3.通知方(NOTIFY PARTY)

 此栏请填写通知方的全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当提单上收货人已有详细地址和名称时,通知方一栏可以填写位于任何一国的名称和地址。

  在签发收货人为‘TO ORDER’提单时,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全称和电话号码。如果托运人信用证有要求,此栏可再填写位于任何国家的第二通知方的名称、地址。

  注:关于托运人对通知方一栏的申报应符合卸货港或交货地点的习惯要求,否则一切后果概由托运人负责。有些国家、地区要求通知方必须为当地,否则不允许货物进口,如巴基斯坦、沙特、印度。

4.前程运输方(PRE CARRIAGE BY)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通常填写前程承运工具的名称。

5.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代表承运人开始对货物承担责任的地点。请注意此地点须有相应的代码以符合电脑制单的要求,

6.海运船(OCEAN VESSEL & VOYAGE)

  此栏填写海运船的船名和航次号,但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此栏需注意:

  当二程海运船的船名不能确定,仅凭推算时请填写‘TO BE NAMED’或者‘XXX(二程船名)OR HER SUBSTITUTE’。  

7.装港(PORT OF LOADING)

  此栏填写货物实际装本公司船舶的港口,当货物被转运时填写货物装上干线海运船的港口;同时此栏的港口名称应与OCEAN VESSEL一栏的船名挂靠港口一致。

8.卸港(PLACE OF DISCHARGE)

  此栏填写货物卸船的港口名称。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表示承运人最终交货的地点。

  9.1如果托运人提供了拼写错误的卸港名称或交货地点,请勿未经托运人核实自行更正,因为提单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必须与舱单相一致;请联系托运人书面确认,进行更改,否则不接受。

  9.2以下情况不得签发多式联运提单:1、与托运人未签订联运合同或与其它区段承运人未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时;2、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时。

10. 本栏主要在和无船承运人之间签有运输协议时或美国航线运输时部分或全部填写。

11.货物栏

11.1标志和序号、箱号和铅封号(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在通常情况下,托运人会提供货物的识别标志和编号以填入此栏,同时此栏需填写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如果托运人未能提供铅封号,建议加注‘SEAL NUMBER NOT NOTED BY SHIPPER’;如果有海关铅封号还需要在此栏加注。

11.2集装箱数量或件数(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在整箱货运输中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数量和型号,如果信用证有要求可在  DESCRIPTION OF GOODS项下加注托运人提供的件数,但应在DESCRIPTION OF GOODS加注STC字样,其中STC表示‘SAID TO CONTAIN’即‘据称内装’,为保护承运人利益此术语必须被采用。  例如:一个内装6箱机械的10英尺干货箱可被表示为IX20RDC,在DESCRIPTION OF GOODS 栏中加注STC 6 CASES MACHINERY。

在拼箱货运输中此栏填写货物件数。

11.3货物情况(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填写的情况,如内容过多,空间不够,可以添加附件,在这种情况下请注明‘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AS PER ATTACHED SCHEDULE’。

11.4总重(GROSS WEIGHT KGS)

  此栏填写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毛重(公斤)。

11.5体积(MEASUREMENT)

  此栏填写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总体积(立方米)。

12集装箱总数或件数总数(TOTAL NO.OF PACKAGES OR CONTAINERS)

  在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此栏填写收到集装箱的总数,例如‘Five Containers’;  在拼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此栏填写收到货物的件数,例如‘Fifteen Packages Only’.

13.运费和其它费用(FREIGHT & CHARGES)

此栏标明下列(1)至(5)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各种费收的类别,例如:海运费、内陆拖车费、燃油附加费等,其中申报货价附加费(DECLARED VALUE CHARGES)专指托运人要求在提单此栏重新标明货物价值后应支付的附加运费;(2)运费计收的计算依据,计费单位通常有重量单位MT重量吨、体积单位 CBM立方米、件数单位PC件和整箱单位TEU/FEU 20尺/40尺标箱,其中TEU/FEU也可以以20FT/40FT表示,例如10x 10FT DC代表应收取10个10英尺干货箱的运费;(3)各种费用的费率,包括OCEAN FREIGHT海运费、BAF燃油附加费、CAF货币附加费、THC码头操作费、INLAND HAULAGE内陆拖运费等;(4)各种费用的计算单位,例如“箱UNIT、重量吨MT、立方米CBM”;(5)货物宣称价值(OPTIONAL DECLARED VALUE),在客户为逃避承运人责任限制而愿意多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填写,填写的货值应与货物实际价值相接近。

14. 预付和到付(PREPAID/COLLECT)

  此栏表明运费支付的地点是起点还是终点,其中‘PREPAID’表示预付、‘COLLECT’表示到付。对非托运人、收货人的第三方支付运费,也可在提单上打印预付或到付,但必须事先得到第三方同意付费的书面确认。

15. 预付地点(PREPAID AT)

此栏填写提单缮制和运费支付地点(仅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填写)。

16. 付费地点(PAYABLE AT)

  此栏填写到付运费付费地点。

17. 总计预付(TOTAL PREPAID)

  此栏填入以美元为单位的所有预付运费和所有按当地货币支付的其他预付费用。

18. 装船日期(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此栏通常填写承运船舶离开提单项下装港的日期并在日期上签章,也可填写货物实际装船日期。

19. 正本提单的数量(NO.OF ORIGINAL BS/L)

  此栏填写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数量,通常为三份。

20. 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此栏填写提单缮制和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21. 代表承运人签发(SIGNED FOR THE CARRIER)

此栏按公司的要求加盖签单章。

注:本节内容中第11栏至第21栏分别对应于欧洲地区格式提单的第10栏至第20栏;

第二节    提单缮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1. 需要并入提单的条款

  运输模式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方式和区间,并与相应的运价条款相对应,因而必须被并入所有的公司集装箱提单。

  在集装箱运输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整箱货(FCL-FCL)这种模式为最常用运输方式,采用其他模式需经公司确认。

  ‘场至场’(CY—CY)这种模式表明承运人接受整箱货,责任区间由接货地堆场开始至交货地堆场结束,托运人负责装箱,收货人负责拆箱;此时还必须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此模式还有种特殊情况‘门到门交货’(DOOR-DOOR)或‘场到门’(CY、DOOR)、‘门到场’(DOOR-CY),即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堆场扩大到工厂。

  拼箱货(LCL-LCL)表示该提单下承运人运输的是集装箱中的部分货物。

  ‘站至站’(CFS-CFS)这种模式表明货物在装港集装箱场站装箱,在目的地集装箱场站

  拆箱,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安排,但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合并运输(LCL-FCL/CFS—CY)这种模式中,货物由承运人安排装港集装箱场站装箱,由收货人自行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货有同一个收货人,装同一个集装箱、当然托运人需支付装箱费。

  分立运输(FCL—LCL/CY—CFS)

  这种模式中,货物由发货人自行装箱由承运人安排目的地集装箱场站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货有同一个发货人,装同—个集装箱,当然收货人需支付拆箱费。在这种模式中,必须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 CONTENTS UNKNOWN’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请注意:(1)、FCL、LCL表示运输方式应该在提单上显示。

   (2)、我司尚未公布在CFS接受或交付货物的运价,因此目前禁止签发装港或卸港为CFS运输条款的提单;在货代自己拼箱后到我司订舱托运的情况下,我司各港代理也应按整箱货处理,签发CY-CY条款,并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

2.按照托运人要求并入提单的条款

  由于贸易、信用证的特殊要求,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往往要求在第十一栏中插入一些特殊条款和托运人指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超龄船条款:有些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保证承运人船舶符合伦敦保险人协会船级条款以避免产生超龄附加保费,只要公司承运船船龄不超过25年且保持船级社最高船级,可以在收到托运人保函后在提单上注明‘THE SHIPMENT EFFECTED ON BOARD AN OCEAN VESSEL BEING ACCEPTED BY ILU INSTITUTION CLASSIFICATION CLAUSE’,

  2)最终目的地:有时托运人会要求在提单上表明货物的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可在货物情况一栏中注明‘FINAL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XXX(FOR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

  3)装卸条款:鉴于有些港口关于装卸费用划分或货物检疫的特殊规定,提单上需要加注特殊的条款,如“CY/FO”,“CY/LINER OUT”等,这些条款必须根据该航线的航运惯例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

4)托运人指示:本栏可以插人托运人对通知方或收货人的指示。

注:托运人因货物属性原因可能要求货物装载“远离热源”或“水线以下”等,此类要求可以口头接受,操作上尽量予以保证,但原则上不在托单等货运协议里书面确认,也不并入提单。

3.冷箱运输下温度的标明

  在运输冷箱时,应尽量避免在提单正面标明冷箱设定温度。如果托运人坚持这种要求,则在提单正面标明温度时表述为“SET AT‘XX℃+/-2℃’”。

4.有关装船日期的记载

显示有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与此相对应的是‘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通常出现在联运中,显示的是在装货场站接受货物的日期。无论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货待运提单’都需要在提单上标明并盖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23 May 1997或Received for Shipment 20 May 1997.禁止仅收到货物就签发公司已装船提单或者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如果货物已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而尚未装船可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在提单不显示已装船字样和日期,等货物实际装船后再加注装船日期。

5.美国航线使用服务合同时提单的缮制

由于服务合同保密的原因,提单上不打运费,除非托运人要求将运费打在提单上。

5.1直接发货

  当货主签有公司的服务合同并直接发货时, (1)在“发货人”栏中填入服务合同签约方的名称;(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果收货人以货主身份签有公司的服务合同,并指示发货人使用公司班轮运输时,(1)在“收货人”栏中填入服务合同签约方的名称;(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果试图使用服务合同订舱的一方与签约方的名称不完全一致,请查核该使用方的名称是否被列入附属公司名单之中。除非该使用方的名称被列入以上名单之中,否则不得使用公司的服务合同出运货物。

  在按照未提供成员公司名单的托运人协会所签服务合同出运货物时,(1)根据要求将托运人协会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或收货人栏内;(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在按照已提供成员公司名单的托运人协会所签服务合同出运货物时,(1)根据要求将成员公司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或收货人栏内;(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在货主或托运人协会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决不能签发任何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或是其他的运输单据。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决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样,也决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样。

5.2 通过无船承运人发货

  当无船承运人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出运货物时, (1)将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打在

发货人栏内,如为在美国经营的无船承运人,还应将其FMC许可证编号打在发货人栏内;(2)将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或其在美国代理的名称打在收货人栏内;(3)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 (4)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无船承运人欲使用货运代理人作为其代理来发运货物,则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可与无船承运人的名称一同显示在发货人栏内,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这一代理人必须是真正的和实际的代理人,即与所运货物有权益的人不能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

  在公司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决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样,也决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样。对于公司所承运的任何货载,公司的代理人都不得签发任何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或无船承运人的其他运输单据。

5.3 使用代理人

  如果货方代理人的名称出现在提单上的发货人栏内,则必须同时注明该代理人名称和发货人名称,指明该代理人是该发货人的代理。

  对于公司设在美国的无船承运人,其海外代理人的名称可以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司提单的发货人栏中,该无船承运人亦可作为公司提单的收货人。这一代理人必须是真正的和实际上的代理人,不能是货物的受益所有者。

  无船承运人可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使用代理人作为发货人和收货人。但在公司提单上,但不能将无船承运人的一个代理人打在发货人栏内,而将其另一个代理人打在收货人栏内。为此,公司必须要求无船承运人提交其办理货物运输时准备使用的代理人名单,且这一名单须附在公司与该无船承运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之后。但是,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绝对不能被列入服务合同的附属公司名单之中。
第三章      
提单的签发

第一节 提单签发的一般情况  

一、提单的签发人

  经公司授权的代理或分公司方可代表公司签发提单,签发提单时应遵循公司有关规定。

二、提单签发对象

  公司提单原则上必须签发给记载于运输合同(订舱单)中托运人栏的真实托运人;如货运代理代表托运人领取提单,应要求其出示有权利代领的证明,如托运人的授权书等。

三、提单签发的时间

各分公司、各代理应在确认已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上船舶以后再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真实记载。提单应在船舶离港后一至二天内及时签发,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之后扣押不交托运人。如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签发的日期不符,则必须符合后文有关提单倒签预借的规定。

四、提单签发的地点

通常提单签发地点为装货港,装货港以外的地点签发请参照后文“异地签单”的规定。


第二节 签单章、订舱章管理

1、 有关签单权、订舱权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公司批准之后由公司通知各相关方;

2、 公司签单章、订舱章由公司统一制作编号,配备有关单位,并在内部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已有的签单章、订舱章样章请及时报备,由公司通知各港代理,确认有关签单章的有效性);

3、 各分公司、各代理原则上不得将空白提单加盖好签单章后交给其它货代公司;

4、 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根据我司确认备案的提单签单章样章办理放货手续;

5、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签发公司提单的集装箱货物装其它公司船舶。

 
第三节 预借提单

一、简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则上不签发预借提单,严禁个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如托运人提出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应尽量说服其修改有关贸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证的装船期;

二、要求和条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线根据本航线货运特点、航线特点事先制订有关提单预借的规定,内容包括天数限制、权限、货值限制、季节、保函规格(指适用银行保函或货主保函,具体保函格式参附录)。如在特殊情况下需签发预借提单的,必须遵守各航线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条件:

2.1签发预借提单时,船舶原则上必须到港(如未抵港即预借提单,会因客观上存在船舶不能抵港或取消挂靠的可能,导致巨大风险),货物必须经海关放行后,送达船方控制的码头、堆场或库场;

2.2签发预借提单的任何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3签发预借提单后,必须保证将货物按时装船出运(请各装货港制订保证预借提单货物及时装船的办法,并报公司)。
第四节 倒签提单

一、简述:

1.公司及各港代理原则上不签发倒签提单,严禁个人擅自签发倒签提单,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托运人提出要求签发倒签提单时,应尽量说服其修改有关贸易合同,或延展信用证的装船期;

二、要求和条件:

1.要求:

  公司各航线根据本航线货运特点、航线特点事先制订有关提单倒签的规定,内容包括天数限制、权限、货值限制、季节、保函规格(指适用银行保函或货主保函,具体保函格式参附录)。如在特殊情况下需签发倒签提单的,必须遵守各航线的规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条件:

2.1签发倒签提单时,船舶必须到港,货物必须经海关放行后,送达船方控制的码头、堆场或库场;

2.2签发倒签提单的任何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3签发倒签提单后,必须保证将货物按时装船出运(请各装货港制订保证倒签提单货物及时装船的办法,并报公司)。


第五节 转换提单

1、托运人(卖方)因不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提供货物装船或为逃避配额而有可能提出签发转换提单的申请。由于难以分清托运人(卖方)的真实原因,且国内也发生过班轮公司因签发转换提单协助货主逃避配额而被扣押船舶罚款的先例,公司原则上禁止签发转换提单。

2、特殊情况需要签发的,必须经公司航线主管确认同意,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仅限于托运人(卖方),申请人必须提供公司格式的保函和金额不低于150%CIF货值的银行担保,确认由其承担因转换提单而引起的一切风险和责任,而且该银行担保必须是无期限限制的;

3、签发转换提单前,托运人必须交还第一套提单的全套正本;

4、第二套提单上的装货日期必须与第一套提单上的相同;

5、具体操作步骤及要求由公司航线根据申请的具体转换范围专门制订/通知。


第六节 提单的更改

一、船舶开航前的更改

  船舶开航之前的提单更改,请各港自行参照提单缮制的有关程序,确定更改提单的费用和手续。

二、船舶开航后的更改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后,需要更改已签发的正本提单上的以下内容时,必须出示全套正本提单,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公司格式的银行保函,并填写提单更改单,经公司或/及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

1)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方的更改;

2)卸货港的更改;

3)唛头的更改;

4)货名的更改;

5)货物的件数、重量和尺码的变更;

  6)货物包装形式的变更;

   7)运费支付形式的变更;

   8)交货条款的变更;

  9)涉及船方利益的变更。

 对2)项的更改,代理应先和公司联系确认操作可行性及倒载费用,在客户确认费用之后再同意更改;对3)—6)项的更改,必须审核客户的重新报关单;对7)项的更改,如为预付改到付,必须先联系确认尚未放货。

2.提单在缮制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字母的差错,可以加盖代理更正章予以更正,但该字母的差错必须是不影响该词、或该语句的涵义的;

3.每一份提单的更改不得超过三处,否则必须重新签发提单;

4. 对手签提单的更改应从严掌握;

5. 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提单持有人提出的更改提单的要求不予接受;

6.如在正本提单签发后(即船舶开航后)发生的变更,修改后的提单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和所有其它与该提单项下货物装卸、转运、收发货有关的分公司或代理;

7. 具体可否更改及实际更改程序的确定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海关的规定。本节规定中与当地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8.因提单的更改而需要重新签发提单的,必须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
第七节 无船承运人提单 

一、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概念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指为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但本身不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一般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其多式联运提单,这种主要是用于货主结汇的提单即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在航运实践中,货主向无船承运人订舱后,无船承运人向货主签发以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订舱,船公司再向无船承运人签发以该无船承运人为托运人的船公司提单。从法律上讲,由于无船承运人接受了货主的订舱委托并签发了其提单,成为合同承运人,是根据运输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当事人,而船公司接受无船承运人的委托进行货物运输称为实际承运人。

二、无船承运人提单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1.公司代理不得签发美线NVOCC提单及/或任何其他运输单据。

2.如果无船承运人提单由无船承运人自行签发,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公司代理订舱时,应出示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副本。

3.一般来说,无船承运人提单作为货主结汇提单用,公司代理必须同时签发公司联运提单(这时也称MEMO B/L)作为货主提货时使用,并在公司提单上注明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编号(如XXX HOUSEB/L NO.)。公司卸货港/交货地代理必须凭公司正本提单放货,同时收讫到付运费及其他应收费用。不允许不签发公司提单而仅凭无船承运人提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4.无船承运人提单上所有的记载事项,除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交货地和运费外,必须与公司提单上所有记载包括打印、手写和盖章内容一致。通常情况下,公司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应为无船承运人,而收货人或通知方应为无船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

5.无船承运人如与公司签有长期货运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根据服务合同规定的费率支付运费时,应在公司提单上注明服务合同号。

6.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提单的接货港或交货港不是公司船舶挂靠港口或需经内陆延伸到公司无费率的交货点时,须在托运订舱前经公司确认风险责任、箱子使用条件和支付有关费用。
 

第八节 异地签单

一、托运人向非装货港代理申请异地签单

  有权签发提单的非装货港代理在接到货主订舱单后,如发现装货港不是本港但又需在本港签发提单,在签发提单前,应做如下工作:

  1. 与装货港联系以确认货物是否能在该港装船:

  2.向装货港代理订舱。

  3.与装货港代理确认运费及港杂费等的收取;

  4.在得到货物已装船的确认后,签发提单。签单时间应以实际装船时间为准,不得预借或倒签提单,提单上的装货港必须为实际装港。

  5.通知装货港代理提单已在本港签发,以避免装货港重复签发提单。

二、托运人向装货港代理申请异地签单

  装货港代理在接到货主订舱后,如货主要求在另一港签发提单,装货港代理应做如下工作:

  1.与另一港代理联系并委托其签单;

  2.将货主订舱传真给另一港,以便其缮制提单;

  3.与另一港代理落实运费及港杂费等的收取;

  4.货物装船后,立即通知另一港代理可以签单。
第四章      

提单注销

1、承运人放货后收回提单或在提单上加注提单作废的批注后,提单即被注销。

第一节 放货

一、放货原则

  为避免错误交货,代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上不递交正本公司提单就不能放货;

  2.任何到付运费、其他费用必须在放货前全额付清;

  3.严格审查凭以提货的正本提单,如果有疑问应与提单签发人核对。如果提单为指示提单,提单背面必须有托运人背书或与收货人一栏内容相对的那一方或银行的背书。

二、电报放货和异地放货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

  电报放货简称为‘电放’,是指已签发或应签发提单的装港代理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传真的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或托运人指定方。

1.实行‘电放’的装、卸港代理需要事先按照航线,就‘电放’业务经办人、通知方式、电放格式等签订备忘录。

2.办理‘电放’需要托运人提交保函,如已签发正本提单,则全套正本提单必须收回。

  鉴于目前代理之间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的越来越多,经公司航线批准,可以在部分代理之间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进行电放的手段.

  异地放货

  异地放货是指由第三地代理接受申请方的申请,收取正本提单并由该代理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放给申请方指定的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中申请方通常为托运人、中间商或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收货人常为原提单收货人、通知方或货物的最终买家。异地放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电报放货,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放。

三、凭保函放货

  原则上,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针对实务中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特规定如下:

1.凭银行保函放货

A.在指示提单下(TO ORDER B/L)

  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提货方由于提单晚到或提单丢失而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提货方出示公司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提货方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

  卸货港代理向提货方提供公司提单保函的标准格式(本提单/海运单手册中提到的担保函格式均应与《(集团)总公司提单管理规则》中的标准格式相符),要求提货方按此格式出据保函并要求一流银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在此保函上有效签字盖章(法人章、担保专用章或进出口业务专用章),保函担保额对欧美航线规定为货物CIF价格的200%,对其它航线规定为130%。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将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对客户转交的银行担保,卸货港代理应与银行联系,确认其真实有效性。

  如提货方不能要求上述银行在标准格式保函上签字盖章,卸货港代理应严格审核提货方提供的银行保函是否包括以下要件:

 1)致:公司

  2)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3)赔偿并承担公司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4)如公司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如果担保银行保函格式不符合上述要求,卸货港代理应向公司航线联系,由负责人员根据货物情况、提货方和担保银行的资信及保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卸货港代理审核提货方身份和保函有效性后,凭提货方提供的经背书的公司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保函正本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在提单晚到的情况下,在提货方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回给提货人。如在提单丢失的情况下,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

B在记名提单下(STRAIGHT B/L)

  记名提单下具体操作程序与TO ORDER提单的相同。

2.凭协议保函放货

  凭银行保函提货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收货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及时提货的问题,但一票一做,仍需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因此,针对那些与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且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货主,同意接受其公司出据的保函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协议签署后,提货人只要按票出据提货保函,便可及时提货。协议必须由公司航线主管同意签署,各代理不得自行签署。此种方式只适用于近洋航线进口货的提货。

3.凭支票或现金担保放货

  原则上,可以接受收货人提供的支票或现金担保。但金额至少应是货价的200%。目的港代理在接受支票担保时,应由财务部门专门做帐保管。担保的期限也为无限期

四、指示提单未背书时的放货

  指示提单应按照背书指示进行放货,对TO ORDER提单,必须经过托运人背书,对TO ORDER OF XXX提单,必须由指定的XXX背书,XXX通常为银行或收货人。实务中存在背书人忘记在指示提单上背书的情况,此时放货的程序规定如下:

1、卸货港代理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2、通知背书人所在地(装货港)代理,装货港代理与背书人联系,审核背书人身份,并要求其指定最终买方(提单持有人)作为收货人;

3、装货港代理审核背书人的书面放货指示,确认真实性后通知卸货港代理;

4、卸货港代理审核指定收货人的身份后放货。
第二节 重新签发提单

  当提单丢失而货主还没有结汇,这时货主往往会向承运人要求重新签发全套正本提单。重新签发提单,需要申请方满足以下条件:

  1)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要得到货主的书面证实:

2)如果原提单为记名提单,托运人、收货人都需要按承运人要求出具公司担保 (COMPANY L/G),如果原提单为指示提单,则申请方需要按承运人要求提供一流银行担保,担保本身应无担保期限限制,具体格式见附录。

3)签发的提单除自身印刷流水号之外其它内容必须与原提单一致,不得有任何更改;

4)提单重新签发之后必须立即通知目的港代理。


第三节 无人提货

一、确认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

卸货港代理应及时统计重箱在港情况,确认是否已换提货单。如果在港时间超过一个月,应立即报告公司,说明原因,计算已产生的各种费用备查。对收货人已明确拒收货物或在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始终联系不到收货人,则:

1、联系托运人,确认其有权利(指持有提单或货款未收到等)处理货物后,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回运或转运,托运人必须先确认承担有关费用;

2、如托运人对货物有货权但放弃货物,或托运人无实际货权,则安排拍卖货物或申请拍卖

二、拍卖

   卸货港代理首先应确认当地法律是否允许承运人自行拍卖。如允许,则及时向当地拍卖行申请拍卖,注意,为避免今后可能的纠纷,请勿自己直接拍卖;如不允许,则及时向海关申请拍卖,如海关不能及时拍卖,则争取将货物拆箱,捣入海关仓库。

三、费用

  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转运或回运运费等由托运人确认承担;货物被拍卖情况下,有关超期堆存费、滞箱费、拍卖费等从拍卖所得款项中支取,余下的交还有货权的一方;拍卖所得款项在支付拍卖费之后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由我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追偿。
第五章      

海运单

一、定义

  海运单,又称运单(WAY 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二、海运单的适用

海运单适用于无船承运人、母子公司之间的或其它可以不用海运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签发海运单必须由托运人事先申请。公司/代理在收到此类申请之后, 应审核托运人的资信、货量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公司海运单仅在经公司确认过的代理之间使用。

三、海运单的缮制

  参照第二章提单的缮制,但收货人一栏必须填写收货人全称和地址,而不可以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四、海运单操作流程

同提单一样,海运单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装货港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将海运单的内容,通常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并出示身份证明到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那里领取提货单提货。具体流程如下:

1. 海运单采用到付运费;如为预付运费,装货港代理须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

2. 海运单为一正三副,其中正副本各一份交发货人,一份副本由装货港代理保存,一份副本随船或以其他方式及时交卸货港代理。

3. 装港代理须缮制有关的运费舱单,在提单编号栏目中填入海运单编号并在REMARK一栏注明“ISSUE SEA WAYBILL”字样,随船或以EDI方式及时传送中转港代理、卸货港代理;除在舱单上作识别外,装港代理应主动另发“海运单清单”给卸货港代理。

4. 海运单编号的结构与提单号码类似,具体编号办法由公司航线部门制订并发布。

5. 卸货港代理收到运费舱单或EDI信息及有关清单后,应在货物抵港前,近早向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须凭其收到的到货通知,向卸货港代理证明身份后提货;

6. 若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凭收货人或通知方的签名印章或身份证明放货,须书面通知卸货港代理,并在海运单及舱单上作特别注明,装货港代理还须及时通知卸货港代理。

注意:

1. 同一票货不得同时签发海运单和提单。

2. 卸货港代理根据海运单交付货物时应核对舱单/EDI信息,在核对收货人身份时应要求提货人提供书面身份证明并存档以备查询,核对身份的方法应符合当地的法规、惯例。

3. 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要求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提货人,但这种委托必须事先得到公司/代理的同意,指定的提货人办理提货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海运单上收货人的书面委托。

五、空白海运单管理

参照第一章空白提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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