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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办理需知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 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 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 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 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 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 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 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 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 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 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
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
2.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 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 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
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 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 以下文件和材料 :
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 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 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
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 口设备、物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 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 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
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 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 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 口配额证明》。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 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 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 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
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 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 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
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 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 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 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
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 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 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 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 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
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 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六)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
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 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 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 可证申请表。
1.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 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
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 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
“赠送”,编码为“00000001”。
2.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 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3.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4.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 规定者除外)。
5.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 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
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 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 贸易、许可贸易等。
6.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 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
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 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 应填写“劳务”。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8.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 别、地区。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 修、样品等。
11.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 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 表。
13.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 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
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 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14.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15.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 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 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 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 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
交原发证机关。
2.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 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 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 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
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 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 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 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 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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