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外贸指南 > 外贸保险 > 航空货物非正常运输赔偿
外贸指南

 

外贸流程

 

出口退税

 

货运物流

 

商务习俗

 

国际认证

 

外贸保险

 

政策法规

>>更多

 
商务外语

 

外贸信函

 

英语口语

 

专业术语

 

外贸日语

 

单证员考试

>>更多

 
网站建设

 

网页制作

 

域名注册

 

虚拟主机

>>更多

 
网站推广

 

搜索引擎营销

 

关键词广告

 

电子邮件营销

 

国际推广

 

商业目录

>>更多

 

外贸指南

繁体版
 

航空货物非正常运输赔偿

一、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四、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五、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六、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最新动态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外贸动态

 

外汇走势

>>更多

 
展会信息

 

五金及工具产品

 

卫浴设备及建材

 

园林及花园用品

 

运动及旅行用品

 

家具及家具辅料

 

文具及办公用品

 

汽车及汽车配件

>>更多行业

 
世界之窗

 

韩国

 

日本

 

德国

 

尼日利亚

 

美国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