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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出口押汇(议付)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为质押,将票款扣除利息及银行费用后,按外汇管理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原币付给申请人或按押汇日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银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以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申请人资格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必须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押汇行开有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帐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申请人经常在押汇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有出口押汇授信额度者可不受此款限制。

出口押汇条件
  1、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即要求:信用证为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单据做到单单、单证一致。
  2、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3、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4、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含),但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银行认可并与之签定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360天(含)。超过360天的出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审批。
  5、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开证行或保兑行信誉良好,与我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3(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3(或标准普尔A-3)。
  6、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申请出口押汇。有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出口押汇。我行不接受的信用证不得办理出口押汇。
  7、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我行处于同一辖区。
  8、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9、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经信审批准后可办理。

出口押汇申请
  1、企业应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各一式二份,加具公司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出口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银行办理进行审核;
  2、银行在收到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金额
  出口押汇金额原则上为所提交单据金额的90%。如根据以往收汇记录、能准时收汇且出口商在银行有往来帐户的,可按单据金额的100%提供押汇。经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可按单据金额的100%办理。

出口押汇利率
  押汇利率以押汇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加一定幅度。

出口押汇期限
  出口押汇是短期融资业务,押汇天数以押汇日到收款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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