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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 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 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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